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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制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应于每年十一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第二年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预测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全市下年度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第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起草。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列或暂缓制定的,须事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与有关的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注意与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必须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该规范性文件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规范性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还可以分节。
  第十四条 草拟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逻辑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依据可靠、理由充分,内容合法、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定稿后,应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的宗旨、依据、经过、协调情况以及对主要条款的解释等。

第三章 审定

  第十六条 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附有本部门的请示报告、起草说明和起草时所依据的有关材料,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一式五份,报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审核把关,审核把关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符合我市市情,是否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适用范围是否适当、明确;文章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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