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民政部门或街道福利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收养,杜绝他们流浪乞讨。
  (四)对有学不上,有家不归,专以流浪、乞讨为生的青少年,应由教育或公安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教育管理。
  (五)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收容站收容后应及时送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收养,待病情稳定,查明家庭或单位住址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期间一切费用,应由家属或单位支付。对确系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应留院收养或治疗。
  (六)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轻微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人,收容站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责令具结悔过。对此类人员,收容站应建立档案,有劳动能力的送“四边”场所劳动教育,时间应根据表现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没有劳动能力的,及时遣送回原籍,办好交接手续,建议当地政府加强管理教育。
  (七)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者,不属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对象,应由公安部门责责管理和遣送,民政部门提供管理场所并积极协助。对已经接待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上访人员,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对那些进入收容遣送站后用绝食、自杀来威胁或有其他不法举动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八)刑满释放,无家可归的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准予办理重新落户手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救济。
  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一)民政部门职责:
  1.做好管理过程中上下、内外的协调工作;
  2.做好市收容遣送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3.协助各级党政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按地域管辖协民助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大型节日前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集中收容工作;
  3.执行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看管能力不管,以致造成损害的经济处罚;
  4.接收长期流浪、乞讨,有轻微违法能行为的青少年到工读学校学习和接受教育。
  (三)铁路、交通部门职责:
  1.对已流入本市的外地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收容站在遣送返籍时要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