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设计部门和建设必须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计划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中,必须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为评估论证和审批的主要内容之一。
  计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投资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
  设计部门必须依据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按照工程抗震的具体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第八条 对未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者自治区评定委员会未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审批立项,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第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凡承担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后,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是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评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的机构。
  市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权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的评审程序是:
  (一)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及国家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灾害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经自治区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自治区、呼市管理的大中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经市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自治区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不得擅自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