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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199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评价,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内域内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
  (一)地震烈度复核;
  (二)地震危险性分析;
  (三)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四)地震小区划;
  (五)震害预测;
  (六)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
  第六条 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其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 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裂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 抗震裂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的新建工程;
  (三) 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 地震烈度高于等于九度区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 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质构造单元的城镇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的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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