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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上垒旺火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上垒旺火的通知
(呼政发[199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每逢年节垒旺火,是我国人民的传统习俗。这虽然增添了节日的喜庆气氛,但带来了危害也令人担忧。一是浓烟滚滚加重了城市大气污染,二是火光冲天诱发了火灾的发生,三是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城市不同于农村,人口密集,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和其他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这种庆祝节日的方式在市区急需移风易俗。为此,市人民政府重申:
  一、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生存环境和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主要街道上垒旺火。
  二、市消防和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备专门力量,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在城区主要街道上垒旺火者,立即撤除或扑灭,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防火的义务,一经发现在的城区主要街道上垒旺火者,应立即向市消防和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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