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药品管理法》及有关卫生防疫、保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依法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并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村)民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防范和制裁一切危害社会安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基层组织,要加强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并运用民主与法制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力求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负责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各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并要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所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实现依法治市创造条件。
(七)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地方法规体系。
有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第二个五年立法规划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要把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以及与全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用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之规范化,形成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八)完善监督体系,强化制约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强化内部监督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和执法活动。政府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逐步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向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和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制度,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政府各部门特别要认真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扩大社会监督面,形成群众监督网络。
(九)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