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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9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主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建设规划,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加快首府生态市建设步伐,依据在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后的“五荒”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在保证造林(种草)、治理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科学开发,把保护、建设、治理和开发结合起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荒”资源,是指权属明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和荒草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拍卖工作。各旗县区的“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拍卖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五荒”资源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
  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
  第六条 “五荒”资源中的荒山及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退耕地,全部划为造林(种草)用地,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限期绿化并监督实施,成林后换发林权证。原拥有“五荒”使用权者依法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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