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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呼政发[1999]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必须是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做出重大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日常性、一般性奖励由旗县区和部门在内部或系统内进行。
  二、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主办部门要在开展表彰奖励的前一年年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年度奖励工作计划,由人事局审核批复实施。其  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及需市财政拨款的表彰奖励活动,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三、经批准以市人民政府或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主办部门要在组织实施前向市人事局报送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载明奖励的范围、条件、档次、人员数额、时间、表彰形式、奖励办法、奖金来源、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等内容。
  实施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须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行政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获奖集体平均奖金不得超过2万元;以部门(系统)名义表彰奖励的获奖集体平均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获奖个人奖金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所需的经费,除特殊奖励外,原则上从市财政为主办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或年初预算中解决,财政不再另拨奖励经费;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活动所需经费均由部门自行解决。
  六、市人事局是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审批批准和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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