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前培训,是指对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就业能力的培训;
(二)技术工种上岗培训,是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的获得技术工种必备的技能培训;
(三)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的更新知识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是指对在本企业内部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的新岗位必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五)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的获得新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六)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一)初次求职人员必须参加就业前培训或者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三)非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
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采取自学办法学习技术,提高职业技能。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实行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个层次的培训;培训应以岗位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职业学校和行政区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办学能力,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接受鉴定;其他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接受鉴定或者由劳动者自愿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