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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开具领款通知书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六条 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规定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4万元有偿转移金,作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百色城区上年底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50%的补助费。

  (三)发放形式。对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划入市民政局的安置补助金专户,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给予政策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

  第八条 为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竞争能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应纳入社会职业教育计划。

  (一)可根据需要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就业服务中心等建立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组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一次性培训的,培训经费在300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负责,培训经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批准之日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此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到各级职业介绍部门登记,职业介绍部门应优先予以就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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