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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百色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及各类专项资金、转贷和贷款贴息等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补助资金等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第三条 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制、审批或审查上报、工程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审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申报

  第五条 申请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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