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古风情园项目享受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3]12号)
玉泉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蒙古风情园项目享受若千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蒙古风情园项目享受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蒙古风情园项目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优先发展项目确定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开发特色旅游业的重点实施项目。为加快该项目的建设,为企业融投资和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和参照西部省区发展旅游产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土地使用的优惠办法
1、蒙古风情园项目一期工程所用土地的使用权由玉泉区人民政府协调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法人与币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所需所有相关费用(含出让金)由项目法人承担300万元,其余缓交。土地使用期为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延。
2、项目法人只支付《蒙古风情园一期工程土地征用协议》中所规定的征地费用。
3、土地使用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蒙古风情园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转让.出租、继承、抵押。
第二条 有关费用优惠办法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安工程劳保凋节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市人民政府呼政发[2000]10l号文件规定执行。
免征定额编制管理费、招投标交易费、勘察设计审核费、劳务费,水资源评价费、供水增容费、水资源管理费,供电增容费,环卫手续费,消防设施建设费,环保手续费。
3、对旅游用品生产项目,实行项目开办优惠,鼓励开发民族旅游用品,免收各种费用。
4、项目法人具有独立招商引资的优先权,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项目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横向经济联合”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优惠。
5、项目法人聘用人才,雇用劳工,在项目运营后5年内免收有关费用,但须办理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