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屠宰加工和肉品销售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2002]87号)
为确保肉品的食用安全,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通告:
一、严禁非定点家畜屠宰企业和个人从事家畜加工业务,凡在我市经营销售猪、牛、羊等肉品的经营者必须到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提货。
二、经审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呼市食品公司第二肉类加工厂、呼市索兰屠宰厂和呼市康发屠宰厂;经审定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是:内蒙古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肉类加工厂(原食品一厂)和呼市蒙原牛羊肉交易市场。
三、销售肉品必须出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胴体上必须盖有长方型“动物验讫”和圆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兰色印章。
四、销售肉品时必须配有防尘、防污染设施,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服装整洁,工具卫生,严禁露天销售。
五、运输肉品必须有防尘、防污染措施,不得敞运。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经营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