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郫县技术监督协会信息服务中心有关收费的复函
(成价函[2003]202号)
郫县物价局:
你局转报的郫县技术监督协会信息服务中心关于收取常年信息服务等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物价局《关于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从事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川价费[2003]18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郫县技术监督协会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有偿服务须依法开展。其开展的常年信息服务,质量、计量、标准咨询技术服务,代为编写、修定标准规程文本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信息服务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信息服务中心开展以上服务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事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信息服务中心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将应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接受的以上服务,与部门公务捆绑相互搭车进行,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强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