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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电业局农村电力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电业局农村电力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工[2003]216号)


成都电业局:

  你局《关于我局农村电力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成电业农[2003]20号)收悉。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第八章第四十三条: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农村电力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产权属电力企业的电能表、互感器等电力装置,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按照我局成价工[2002]162号文的规定重置。

  二、对于产权属用户的受电装置故障检修,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检修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若一户有三项以内(含三项)检修项目的按一项收费,三项以上的按两项收费。法定假日、双休日以及每天21:00至次日6:00另加收50%检修费。对检修中需要更换的材料,其价格以当年招标采购价格为准,不得加价。对农村五保户及特困户本着服务的原则,免收各项费用。2003年材料价格见附表。

  三、对一、二期农网改造结束后新增的农村生活用电用户,按320元/户收取户表工程费(含接户线、电表箱、进户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磁插保险、人工费、税金等),不得加收其它费用。对一、二期农网改造中户表尚未改造的农村用户,如其改造,仍按130元/户收费户表改造费。

  以上规定从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农村居民住宅受电装置故障检查、维修费用表(略)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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