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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03]219号)


成都市公用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维持我市自来水生产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水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并按照《价格法》规定,分别召开了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类用水由1.05元/立方米调整为1.15元/ 立方米。(含公立学校、幼儿园;部队的办公及生活用水;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由1.35元/ 立方米调整为1.60元/ 立方米。(含非营利性医院的办公及医疗用水;公园、游乐园绿化及办公用水;改制、民办学校;企业办、民办幼儿园用水)

  3、工业用水由1.30元/ 立方米整为 1.40元/ 立方米。(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由1.85元/ 立方米调整为2.60元/ 立方米。(含商业、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仓储;旅游;影剧院;餐饮业;招待所;美发;游泳池;写字楼;营利性医院;建筑业用水)

  5、特种用水由2.00元/ 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含宾馆;娱乐业;浴室、浴足、美容;茶楼;烟草加工;纯净水厂用水、饮料业、酒厂;洗车场用水)

  6、对低保对象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按调价金额的50%安排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返还给低保对象。

  7、混合用水用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应分表计量,凡未分表计量的用户,水价按分类就高水价标准执行。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征收范围及标准: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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