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介绍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按160元/人(地级市及以上职介机构)或120元/人(县级职介机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有财政经费拨款的职业介绍机构(自收自支单位除外)按上述相应补贴标准的90%核给。
(四)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经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A类职业(工种)700元/人,B类职业(工种)500元/人,C类职业(工种)3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属定向培训的按上述相应补贴标准的50%一次性核给;创业培训补贴按800元/人一次性核给。对有财政经费拨款的定点培训机构(自收自支单位除外)按上述相应补贴标准的90%核给。上述培训的职业(工种)除要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外,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原则上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余的职业(工种)要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拨付的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8个月以上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核给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六)农民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转移就业路费补贴。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不断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的同时,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统筹使用扶贫、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培训经费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实施的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培训工程,对农民工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路费进行补贴。其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按前述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家庭确实困难并往自治区以外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可申请路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票价的50%-100%给予补贴。以上所需资金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余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功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建设在促进就业,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场所建设,未完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建设的县(区)要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以确保2007年底前全市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2007年底以前全市要全面完成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并实现与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的联网,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方便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