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与过去相比,无论在扶持对象范围、扶持项目以及扶持政策的具体规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扩展、调整和充实。在政策制定方面赋予了地方自主权的同时,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上的责任,增加了地方财政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上资金投入的力度。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来抓,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下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方面的开支。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和桂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配套政策和文件落到实处,杜绝部门或个人为就业再就业政策设置人为障碍的现象。对由于工作消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工作渠道的畅通及资金的合理及时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地方配套政策,更好地推动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为把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及配套实施办法的同时,对涉及到地方配套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对象扩大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先付后补的方法,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企业)先按月支付不低于600元/人的岗位工资(其中苦脏累岗位,如保洁员的月岗位工资不低于700元/人)。地方财政在每季度结束后按单位(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苦脏累岗位,如保洁员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用人单位(企业)另支付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申领程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