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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是湖内除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以外的水域,陆域范围为迎水坡面。其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类标准,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市水利部门负责保护标志的设立工作,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保护标志。

  第七条 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一切破环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行为;

  (二)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资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

  (三)严禁向水体倾倒或在岸边堆放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严禁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及油类、酸液、碱液;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标准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使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容器或其它包装物等;

  (六)禁止在保护区内捕杀各种野生保护动物以及在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炸药、毒药、农药、电具、灯光捕杀各种鱼类;

  (七)禁止放养禽畜和网箱养鱼活动;

  (八)距饮用水取水口周边200米以内禁止船只行驶。除必要的防洪、生产、生活等交通用船外,其它船舶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登记并必须具有船名牌、船舶证书、船籍港和设置防止污染水体的设施。

  第八条 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第七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的规定;

  (二)在岸边和水体从事旅游、餐饮服务、娱乐等各项活动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设施和落实保护措施,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污水处理措施,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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