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对成都市宾馆饭店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
(成价农[2003]220号)
成都市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按照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川价工[2003]186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宾馆、饭店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现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用水,暂不执行成价农[2003]219号文规定的特种用水价格,
其价格按照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标准实行优惠。混合用水用户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特种用水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