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崇州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03]227号)
崇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崇府函[2003]63号《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推动你市的投资环境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现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崇州市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3、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特种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30元;
三、收费方式
凡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可由崇州市政府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其他水源的用户,可由市政府委托其他部门代为收取。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