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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宣布失效(原因:内容已明显过时)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成价费[2003]24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接省物价局明传电报(川价电发[2003]35号)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督促检查收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成价费[2003]89号文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价费[2003]113号文规定优惠收费的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在艰难创业中得到切切实实的优惠。

  二、成价费[2003]89号文件规定“此类收费的免收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按省明传电报通知明确为:收费优惠政策执行三年,从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第一次享受优惠政策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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