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成价工[2003]24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工[2003]18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气优惠价格通知如下:
一、优惠的范围。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用电(限动力用电)、用气,均属优惠的范围。
二、优惠的规定
1、用电: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动力用电指:电梯、中央空调以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