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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兴奋剂专项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药品经营企业,要检查所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品种是否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重点检查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销情况:
  1、药品批发企业:
  (1)检查是否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资格;
  (2)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是否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登记记录是否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3)是否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专储仓库或专储药柜;
  (4)其它检查材料(附件4)。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一律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2、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违规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行为;另外,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要求执行,除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和非处方药管理外的药品一律严格执行凭医生处方销售。
  五、其他事项
  专项检查阶段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津食药监安[2007] 71号),对我市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各分局和执法大队于2007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建立的专项检查小组名单、联络员(联系电话)、监管任务和职责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监处。
  2007年12月6日以前将第一阶段的检查情况(附件5)以书面形式报送安监处。
  联系人: 牛东斌   电子邮箱:nnddbb@sohu.com
  电 话: 23322300-2218 13920388244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略)
  2. 药品零售企业反兴奋剂承诺书
  3.药品批发企业反兴奋剂承诺书
  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批发企业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留存情况的核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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