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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268号)


市人事局,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加强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
  二、各人才中介机构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时年检。
  三、人才中介服务坚持有偿自愿原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中介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本通知规定“双方协商”的收费项目,双方应将协商出的收费标准载于合同内。
  四、本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187号《关于成都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单位标准收费对象执收机构备注
一、人事代理服务   各级政府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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