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除居民生活和农排用电外的其它电量每千瓦时上浮2.9厘”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停止执行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价工[2003]28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的批复》(川价工[2003]269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区(市)县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直属供电局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按我局成价工[2003]36号文件执行。代管供电局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按附表一所列价格执行。
二、各区(市)县农村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它用电按附表二所列价格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损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各代管供电局实际执行的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及农村其它电价超出目录电价部份为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损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各区(市)县城乡居民及农村购进目录电价见附表三。
四、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对城市低保救济家庭采取先收后返,按其用量及此次调价金额的50%拨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予以补贴。
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枯水期能源生产的供应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259号),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排用电外的其它电量价格上浮2.9厘/千瓦时(含税)。
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