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农村药品配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价农[2003]28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71号)以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3]13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目的。规范农村药品购进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价,规范农村药品配送价格行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价格优惠的药品,现就我市农村药品配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药品配送的企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等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配送企业应确保药品价格优惠,不得搞价格联盟、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
三、配送企业的配送价格在配送区域内拟签定配送协议或承诺的,不论距离远近、数量多少,应执行统一配送价格,在所配送区域内不得实行多种价格。
四、配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配送企业应在规定差率内制定零售价格。药品配送的最终零售价格应低于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或市场零售价。
五、药品配送价格作价办法:
1、配送企业作价办法:配送企业不论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还是从批发市场进货,在6%的流通差率之内顺加作价,制定配送价格。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作价办法:在配送价格基础上按30%的流通差率之内顺加作价,制定最终零售价。各地具体执行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30%之内确定。
六、配送价格监督和管理:
1、配送企业制定的配送价格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配送企业应根据当地规定差率在配送单上标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等最终零售价,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