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3]29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3年4月实行《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做了部分调整。为了让企业明白交费,现对《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部分已经取消和调整以及对部分行业停收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理列表如后,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并在媒体及收费场所公示。同时请市工商局在2004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将《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与本通知一并发给企业,并做好登记工作。
附件:
附表一、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取消的收费目录
附表二、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调整标准的收费目录
附表三、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对部分行业停收的收费目录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一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示目录中取消的收费目录
收费
部门 | 总序 | 收 费 项 目 | 取消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文号 | 备注 |
工商 | 2 | 二.经济合同鉴证费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购销、订货合同
4、加工承揽、科技协作合
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综[2003]58号 | |
公安
| 6 | 一、5、出租汽车治安许
可证工本费 | 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
办川价费[2003]155号 | |
9 | 四、非刑事案件收费 | 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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