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03]299号)
都江堰市物价局:
你局都价管[2003]29号《关于都江堰市水质净化中心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请示》收悉,为改善你市的投资环境建设,依据你局对污水处理厂成本测算,为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既考虑污水处理费适度调整,又要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稳定,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0.15元/吨调整为0.35元/吨;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由现行的0.15元/吨调整为0.35元/吨;
3、工业、建筑、商业、服务业、特种等用水由现行的0.30元/吨调整为0.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