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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改建、加固和孔口卦堵以及开发利用,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征得人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得随便转让,变动隶属关系,要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将工程档案移交,由管区人防办公室主持交接,并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或基本建设需要,在人防工程地段施工须事先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有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 严禁向人防工程内及孔口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杂物等。
  第十条 对国家计划内的人防工程,对城建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改造、完善配套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设置障碍。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应符合防火防潮、防爆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应符合电力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内部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人员疏散标志等设施。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积极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仓储物资。
  第十四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人防工程使用证》,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1986]10号文件和自治区人防办、财政厅(1986)4号文件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不得随意拆除,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须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方可拆除。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不得自行报废,因危及地面和交通安全的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必须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实际后实施。报废工程要一次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显著成绩者和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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