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调整成都市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302号)
市水利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水资源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成都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水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
其余取水 (元/立方米)
水源
标
准
取水类别
|
地表水
| 地 下 水
|
供水管网内
| 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未达到地方 |
工业取水
| 0.08
| 0.15
| 0.10
|
生活取水
| 0.14
| 0.30
| 0.20
|
水力发电取水
| 0.002
| 0.002
| 0.002
|
其他取水
| 0.05
| 0.30
| 0.20
|
二、“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到达地”范围的确定:经与市水利局及市市政公用局研究,城区(含五城区及高新区)城市供水管网到达范围确定为三环路以内;其余区(市)县的供水管网到达范围由当地物价会同水利、建设部门共同确定。
三、水资源费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仍按成都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水利[2001]6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