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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发布日期:199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3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1995]66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防止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对客运出租小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
  1、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出租车辆只准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按路口通行规定行驶;
  2、出租车辆遇有乘客搭乘需临时停车时,必须开转向灯,按规定停车或调头,严禁在道路中间紧急停车和随意调头;
  3、出租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禁止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车身上喷涂或粘贴广告;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车辆将依法上限处罚,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出租车按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二、对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畜力车的道路交通管理:
  1、禁止农用三轮车、畜力车在市区主要街道内行驶,一经发现,车辆按违章上限处罚,拉运粪便的农用三轮车、畜力车每晚9时至次日凌晨6时准予进入市区行驶;
  2、每日早6时至晚10时,禁止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拉运蔬菜的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畜力车可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通行。
  三、对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客货两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
  1、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客货两用车在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半小时和下班后半小时内,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行驶;
  2、每日早7时至8时,禁止小型货车和客货两用车在中山东西路、新城西街、新华东街、呼伦贝尔路(内蒙饭店路口至立交桥南路口)和锡林北路行驶,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3、每日早7时至晚8时,禁止大型货车在通道南北街、中山东西路、公园西路、公园南路、大学西路、昭乌达路(北段)、乌兰察布东西路、兴安南路(北段)、兴安北路、北垣街、车站东西街、呼伦南路、呼伦北路(海拉尔路口以南)、大南街和大北街通行,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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