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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呼政发[1994]71号)


  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特制定本通告。
  一、凡已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个别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每平方1200-2000元缴纳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改作它用。
  二、由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具体要求为新建工程项目不得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绿地规划一律经市园林处审定。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要求其绿地建设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同步施工。并按项目总投资的2%到市园林处交纳绿化保证金后,市规划处方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绿地建成必须经市园林处验收合格后,所交纳的绿化保证金如数退还。
  五、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必须经市园林处批准,并按每平米每日5元交纳临时占地费。
  六、由于城市建设需砍伐各类树木,必须持建设许可证到市园林处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相应数量的树木致死赔偿费、移植费。(致死赔偿费交纳标准:针叶树以高度计算每厘米5元;阔叶树以胸径计算每厘米20元;移植费用酌情斟定。)
  七、严禁下列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1、在树位置内盖房或围圈树木;
  2、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带内摆摊设点;
  3、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
  4、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5、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6、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者,区别情节处以50-100元的罚款,凡因上述行为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园林设施损坏的,按其成本及养护费用的5-10倍予以赔偿。
  八、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巩固绿化成果,市园林处及市三区园林所应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搞好管区内“门前三包”逐级签定绿化责任状,使城市绿化工作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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