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1997]65号)
为了以整洁有序、环境优美、高度文明的首府形象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向中外宾客展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的市容市貌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达到净化、美化、绿化标准。
二、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要全部硬化,做到街无黄土裸露,路无坑洼不平。
三、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准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店外出摊和占道经营。
四、临街建筑物应按要求设置彩灯、霓虹灯和轮廓灯。
五、临街建筑物、围墙、围栏、雕塑,要清洗、粉刷、装饰一新。
六、临街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报栏及商店招牌和门面,要油漆、粉刷,不得破损;匾额用字要规范,不得有残字、缺字、错别字。
七、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堆放物料。
八、市区绿化带内须整洁卫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九、市区街道及生活聚居区,不准乱倒垃圾污物、乱泼污水。
十、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公室对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执法大队处罚时应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若使用其他罚款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可检举揭发。
十二、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树立首府意识,全民参与,全社会参与,真正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局面。同时,对于威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