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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呼政发[1999]50号)


  为以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市区主次干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脏水垃圾、搭建棚屋。
  二、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各类临时建筑,不论有无批准手续,凡有碍市容观瞻,阻塞交通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8条早市街、3条夜市街外其他擅自设立的早夜市及街头餐饮网点,一律予以取缔。
  四、施工、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未建文明墙的施工单位一律予以停工整顿。
  五、全面加强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严禁畜力车进入市区,各类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六、全面加强广告管理,严禁乱发、乱写、乱贴广告和乱设牌匾;严禁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七、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生活废弃物,所有商业网点要密闭收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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