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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火车站广场出租车市场管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火车站广场出租车市场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1998]55号)


  加强对机场、火车站广场出租车车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首府形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结合我市机场、火车站广场出租车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机场、火车站广场停靠、运营客运出租车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通告之规定。
  二、上述场所的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于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运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
  三、客运出租车在机场、火车站广场不服从运政管理部门安排,不按规定停靠,扰乱客运秩序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第15项,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凡在机场、火车站广场停靠的出租车辆,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第9项,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五、凡在机场、火车站广场停靠的出租车辆拒载乘客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第11项,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六、凡在机场、火车站广场停靠的出租车辆违反本通告,查实二次以上者(以营运证的违章记录为准),运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在机场、火车站广场的停靠资格,并中止其营运一个月。
  七、在两站点查获的无证客运出租车辆,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第1项,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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