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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华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为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新华广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华广场是我市唯一的集政治、文化、宣传及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广场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 新华广场归口于市建设局管理。新华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广场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及日常管理等上作。
  公安、卫生、水务、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做好广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保洁、供水排水及用电等工作。
  第四条 广场日常维修养护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广场在没有全市性重大活动时,实行全天开放式管理。广场内的游人、广场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要服从并配合广场管理处的管理,为广场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条 广场管理处必须确保广场内绿地、道路、活动场地等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规划及正常使用,同时还要确保广场各项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定期对广场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广场管理处根据广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包括:摄影点、饮品点、健身器材、宣传栏、车辆停放处等)。
  第八条 广场内严禁举办各类商品促销、彩票出售等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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