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的通告
(呼政发[2000]57号)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切实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实现农牧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世行项目区、水保工程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等各类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区内禁止放牧。
二、对在禁牧区内继续放牧或以其它方式破坏植被的,由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