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城区功能
按照理顺市、区关系,合理划分事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利相统一,分级负责地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向城区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
-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
1、赋予城区对本辖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知晓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今后,对涉及市各区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要通知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规划工作例会,并认真听取他们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环境卫生等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1
2、市规划部门委托区行使违规建设的监督检查权和处罚建议权。形成广泛的规划监督网络,加大监控密度。市规划局要向区建设局及时转交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后的有关材料,以便于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管理职能。
3、把小街小巷的建设、管理职能下放到各区,由各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具体负责小街小巷的改造和建设。
-市容环卫方面
4、将市城管办驻各区的四个大队下放到各区,由各区统一领导。
5、公厕(包括旱厕、水厕、化粪池等)划归各区负责统一管理。将市清洁事业管理局现有人员、设备、经费等一并分解到各区环卫局。今后,公厕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区具体负责,产权归各区所有。
6、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实行屑地管理。赋予区环卫局对违规清运清倒渣土和垃圾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处罚的权力。市环卫局要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审批和办理建筑渣土的有关手续,同时要向区环卫局及时转交其辖区内建筑渣土废土清运及清倒地点的有关审批材料,以便于区环卫局履行监督和处罚的职责。
-环保方面
7、赋予区环保部门一定的审批权。今后,较大的环保建设项目(投资额为200-3000万元)实行区级初审,再报市级审批。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可由区直接审批,报市环保部门备案(以上项目均不包括锅炉)。
8、扩大区环保部门管理范围。市环保部门选定100户重点污染单位直接管理,其余按屑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各区管理。同时将市环境监理处管理人员、管理对象及相应经费一并分解到各区。
-园林绿化方面
9、将主次干道以外的街道绿化、管养及相应经费下放到各区.各区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园林局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具体规划、建设和管养本区绿地(并确保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