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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补充的岗位需具备上岗证(如驾驶员、电工等)的,需持有相应的证件;
  4、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5、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6、所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必须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或蓝印户口;
  7、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或从外地或由企业调入的工勤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
  8、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补充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含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对象、招考办法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2、发布招考信息。招考方案审批后,由招收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公告,可以在厦门人才网公布,也可登报公布;
  3、组织报名。应考人员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报名应考相应的岗位。报名时,招收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在考试时间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允许报考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
  4、笔试。考试内容必须报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指导。其中《职业道德》为必考科目,必须在市人事局监督、指导下进行考试。
  5、面试。从笔试成绩上合格线的招聘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6、考核。考核工作由招收单位组织;
  7、录取。根据考试、面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选,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并在本单位公布招聘结果。
  第九条 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取得组织、人事部门增人计划后,适时组织招考。
  第十条 参照事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要求招聘的工勤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各区和市直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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