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厦府(2001)综9号《关于颁布
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以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机关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用一致、持证上岗、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应在人员编制定额、年度增人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制度。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组织全额拨款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招考工作;
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招考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受聘工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其中,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必须具备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