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人防工程内部安装的各类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试运转,定期进行保养与检修。
(一)柴油发电机组应实施日常运行监视和技术保养。累计运行6000小时,应进行大修;不经常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维护后应进行封存。
(二)供配电系统要进行日常监视和维护。高低压电气柜、直流电气柜、设备控制柜和照明控制柜累计运行6个月,应进行技术保养,运行1年后应进行检修。
(三)空调机组、进排风机及各类水泵累计运行3个月,应进行技术保养,运行1年后应进行检修。
(四)消防总体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消防控制柜(台)、感温感烟报警系统、消防水泵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通风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防火门等,每月应进行1次技术保养,运行6个月后应进行检修。
(五)各类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启闭灵活,不渗不漏。
第二十条 电缆线路每3个月应巡视检查一次,正常情况下电缆不可超负荷运行。电缆沟内不得有积水和杂物,不许用可燃性材料制作沟盖板。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部的照明和电器设备应有专业电工维护,不得随意增设电线和增接电器设备。每年应对照明及动力系统线路全面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检修。
第二十二条 尽量利用有利时机和季节,进行自然通风除湿。当外部空气湿度低于内部的湿度时,可进行自然通风,一般在春、秋、冬季采用。当外部空气湿度高于内部空气湿度时,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外部潮湿空气进入人防工程内部。在人员进出频繁的工程口部,可设置防潮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人防工程内部贮放、使用或生产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特殊情况确需存放、使用上述物品时,必须报请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加强管理,严格出入货物手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要防止柴油发电机漏烟、冷冻机漏冷媒、蓄电池室有害气体浓度过大,以免人员中毒。加强对水源的管理,水库要加门,水井要加盖,以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内部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不许有杂物、垃圾。存放的物品要分类摆放整齐,留足出入疏散通道。
第四章 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平时都应设法加以开发利用。为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市城建、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在用地、用水、用电等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和合理安排。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遵守城市建设和其它有关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