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主体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人防工程结构完整无损;
(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干净;
(三)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人防工程无渗漏水;
(四)防护密闭设施、设备性能良好;
(五)人防工程内部设备工作正常;
(六)铁木部件无锈蚀损坏;
(七)进出口通道畅通,口部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挖砂、埋设各种地下管道和地下设施及修建地面工程。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进行上述施工时,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保证人防工程结构抗力不降低、防护能力不受损、使用面积不减少、出入孔口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垃圾、弃土、排水、排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毁、损坏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口部管理房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拆除、毁坏人防工程,如因城市基本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时,拆除单位必须事前向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十五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必须由拆除单位在1年内按所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和标准予以补建;若因各种原因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缴纳赔偿费,赔偿费交齐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 各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工程出入口、通风口及其它各种孔口的维护管理,防止地表水倒灌和污物侵入,确保孔口功能安全可靠。
第三章 人防工程内部设备及环境的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部安装的各类设备是保障战时使用的重要设施。要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人防工程内外环境,制订平时、战时设备运行方案,并结合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进行演练,做到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都能按性能要求进行运转。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使用和维护,人防工程内部必须设置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电气、通风、给排水设备的系统运行操作说明,主要设备应标注名称、编号、开关位置和转动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