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控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1]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监督和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满足平时和战时的使用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战争条件下防备敌人突然袭击,用于掩蔽人员、物资,保存战争潜力,进行防空袭斗争和城市防卫作战的重要战备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员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凡是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修建并由人防部门登记入册的各类地下人防工程及配套的孔口、口部伪装房等附属地面建筑,属人防国有固定资产,均系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损害或办理产权关系。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人防工程平时实行分级管理,战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凡是单位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修建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共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机关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九条 人防工程不得随意报废。如确需报废,必须报请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妥善处理,不留隐患。
第二章 人防工程主体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主体的维护包括:结构被复加固、孔口保护、防塌、防淤、防堵塞、防洪水倒灌、排渗堵漏、内部防潮防湿和防蚀防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