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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警报器建筑拉线牢固、无松动、设施完善。扬声器达到无锈、无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发音纯正,音响效果好,输出功率达到产品说明书标准。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 易暴和腐蚀性物品,每季度全网巡回检查一次。
  (二)接收天线牢固端正,无线馈线布线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蚀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警报设备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警报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季检测一次,进行除尘,检测试机,广播试音,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无尘、无霉变、电气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 警报全网完好率不小于95%,鸣响率不小于95%。
  第二十四条 警报维护费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维护工具和日常维护经费,由警报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人防警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人防部门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国防动员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安装人员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丢失警报设施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外,市人防部门要视情节,依照《人民防空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全市。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致使警报设施损坏而误警,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警报器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事故单位及肇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本规定,故意破坏人防警报设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人个,由人防部门提请国防动员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战时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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