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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平时发挥抗震救灾报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值勤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是人防警报的主管部门。人防警报实行市人防办通信站、旗县区人防办及厂矿人防办(战备办)或武装部(保卫部门)、警报器所在单位三级管理,警报器所在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第三条 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五条 警报信号的种类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灾害(消防)警报:连续短促长鸣3分钟。
  解除灾害(消防)警报:长鸣1分钟,重复3次。
  第六条 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由市人防办向全市警报网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寻呼台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七条 各单位自控的警报设施,按市人防办专用密语指令发放警报信号。
  第八条 在警报网遭到破坏,统控失灵的情况下,各警报器所在单位按市人防办的密语指令,用手控方式发放警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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