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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1、免交政府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2、免交水资源管理费;

  3、免交绿化费及绿化勘察设计费;

  4、免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费;

  5、免交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及环卫手续费;

  6、免交文物考古调查及勘探、发掘费(属国家省级保护的另议);

  7、符合国家划拨供地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毛地”或“净地”以招标、挂牌、拍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9、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

  10、房产交易费、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

  11、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

  12、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13、拆迁管理费:按30%收取;

  14、水源建设费:减半收取;

  15、城市道路(建筑施工)临时占道费:减半收取;

  16、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减半收取。

  (二)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可按征收入库数地方留成的70%返还。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须享受优惠政策的以政府办公会议形式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三、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绝不允许再行征收或变相收取。所有建设项目的收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费。

  四、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列范围建设项目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须向区人民政府申报,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符合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其它建设项目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国家工程建设报批程序,向市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必须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规划条件、设计形式、质量标准、竣工期限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完善,不准随意变更。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热情服务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已享受优惠政策建设项目行为主体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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