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减免‘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的规定”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执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停止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政发[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开放环境,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强首府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对部分建设项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新建主体建筑(不含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建设项目。如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相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改造建设“城中村”,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拆旧建新,绿地率为35%以上,并且按规定妥善安置村民住房,支付了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村民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可在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整体改造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在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危旧房屋的拆除面积具有一定规模,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危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为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投资拆迁多处边角地段的危旧房屋,总计拆迁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在异地开发建设新建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五)经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减免收费项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