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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4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具有相应经济承受能力和较好的民主管理基础,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包括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要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 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第五条 企业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先提出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由职工代表(一般为工会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一般为劳资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基金管理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审核享受资格等。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挂钩,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比例为1:1,即企业负担50%,个人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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