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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通知

  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办理下岗登记手续,申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下岗职工凭证可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自谋职业、组织生产自救的下岗职工可享受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准发放、审验及回收。
  三、落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各旗县区、企业主管局和企业都要想方设法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生产经营状况好的有盈利的国有独资、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律由企业负担。对生产经营状况一般且能基本承担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企业,原则上应由企业想方设法解决。对部分亏损严重、无力交纳税费的国有特困企业,劳动、经贸委、财政部门认定后,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时,先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主管局再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经企业主管局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再就业领导小组审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劳动、审计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随意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呼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掌握,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家庭户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调查摸底申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出据证明,子女就学习减免学杂费。
  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克服困难,下决心把政府承担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这是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是政府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企业要从“主体”的角度出发,千方百计筹措和落实应有的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我市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可通过资产变现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费由兼并企业负责支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下岗职工的“保命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核实把关,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审计监督,绝不能挤占挪用。要遵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搞好审批和发放工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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